|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坏账准备,计入了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其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待坏账实际发生时,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才能扣除。这种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费用的时间上的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如果申报纳税时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坏账发生而冲销的坏账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从长期来看,企业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影响。
例:甲企业于2001年年初成立,采用个别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01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合计为10000000元,计提坏账准备500000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2002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合计为12000000元,当年发生坏账损失400000元,计提坏账准备100000元。2003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合计为16000000元,当年发生坏账损失200000元,计提坏账准备80000元。假设甲企业于每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全部通过税务机关审批。
2001年底计提坏账准备时,借:管理费用
500000 贷:坏账准备 5000002001年底账面计提坏账准备500000元,而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10000000×5‰=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0元。
2002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
400000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400000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2002年底坏账准备科目余额=500000-400000+100000=200000元,当年计入费用影响税前会计利润的坏账准备为100000元。而发生坏账损失400000元,按税法要求,当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12000000×5‰-50000+400000=410000元。会计上比税务上少计提坏账准备=410000-100000=31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0000元。
2003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
200000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200000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借:管理费用 80000 贷:坏账准备 800002003年底坏账准备科目余额=200000-200000+80000=80000元,当年计入费用影响会计利润的坏账准备为80000元。而发生坏账损失200000元,按税法要求,当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16000000×5‰-60000+200000=220000元。会计上比税务上少计提坏账准备=220000-80000=14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0000元。
综上所述,从2001年至2003年,甲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0-310000-140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2003年末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税法规定的限额相同,这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超额的坏账准备造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转回。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是,与其他时间性差异相比,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将其误解为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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