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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及赠品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时间:2008-04-22  来源:摘自网络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捐赠与赠品在会计处理中,往往容易混淆概念。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赠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讲,更多的理解为一种促销行为,因此二者在税收和会计处理上都不同。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而赠品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就与其相关的税收与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一,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2年11月,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捐赠电脑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如何进行纳税分析与会计处理呢?
  通过分析得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明确的有关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是将对外捐赠资产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二是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记录的金额,按税法对捐赠支出的有关准予扣除标准的规定,作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即:
  借:营业外支出234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纳税调整如下: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首先对视同销售行为应作纳税调增25000元(225000-200000)。然后按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本例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234000元,可作为会计利润的减项全额扣除。
  例二,某电器商城(一般纳税人)在节日期间对某品牌的手机进行买赠活动。为此该商城专门购入了一批手表。已知该商城在五一期间共销售手机20部,赠送手表20只。每只手表的购进成本为100元(不含税)。如何进行纳税分析与会计处理呢?
  经分析得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对商城的赠送行为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与此同时,对企业随商品搭配赠送商品的促销行为,应计入“营业费用”,其组成计税价格为2200元[100×(1+10%)×20],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营业费用2374
   贷:库存商品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搭配赠品同所售商品一致的,其成本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例三,某大型配镜中心(一般纳税人)在开业之际,为树立品牌形象,向全市学校的教职工及学生开展赠送保温杯的活动。当月共赠送保温杯100只,该保温杯不含税价为每只210元。如何进行纳税分析与会计处理呢?
  经分析认为,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业务宣传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这种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为23100元[210×(1+10%)×100]。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24927
   贷:库存商品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27。
  纳税调整如下: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对会计上确认“营业费用”金额24927元,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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