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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会计的几个理论问题研究

时间:2010-03-15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持谨慎与适度选用的态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允价值相关的决策体系,其中管理层要综合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市场状况、同业类似资产、负债情况、估值技术的适用条件)及获取能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证据,而董事会则要审核管理层提交的相关证据并对重要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做出决议,同时还要就确定方法、估值假设、主要参数等做出充分信息披露。显然,公允价值已超越技术性而更具有了制度性。

  一、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观还是契约观

  美国FASB在其从事的研究项目“公允价值计量”中提及三个层次的估价方法构成“公允价值体系”,其中,第一层次要求以活跃度参照市场上同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开报价来计量被计量对象的公允价值;若不止一个活跃市场时,应当采用最有利于企业的一个价格计量公允价值。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划分的公允价值计量四个层次也类似,即:第一,直接使用可获得的市场价格;第二,若不能获得市场价格,应使用公认的模型估算市场价格;第三,实际支付价格(无依据证明其不具有代表性);第四,使用企业特定数据,该数据应能被合理估计,并且与市场预期不冲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界定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上述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研究更多地表现在估值有用性上,已有公允价值实证研究基本上都集中在其价值相关性就是明证,即检验股票价格(或股价的变化)与特定的会计数字间的关系,而其中的会计盈余及其组成部分对投资者的有用性又是主要研究方向。当然,对于公允价值的实际应用也有从法律环境角度的研究,比如Ball、Robin和Wu(2003)利用Basu(1997)模型,研究了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的会计准则,发现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标准受到过去殖民地历史的影响而与英美的会计标准类似(包括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由于其经理和审计人员报告财务信息的激励机制与英美具有较大差异,从而产生了较英美本土质量偏低的会计信息。只是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来说较少。

  然而,我们却认为后者体现出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表现在:其一,企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印证了财务会计理论中的“主体观”,现代财务会计目标“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契合了公允观念。其二,企业本质的新认识,即企业主体是企业诸多利益相关者投入资本借以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或机制,在各自资本保值增值的博弈过程中,会计系统起着重要作用,投入确认、决策权配置与收益计量等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来实现,而公允性则是基础。其三,公允价值体现着企业主体的公平观,是与市场对接的产物。公平本身具有相对性,即对谁而言的公平,全视角的公允是一种理想但很难建立这种实现机制。事实上,企业组织与市场组织简单两分法观念导致了我们对公允价值认识上的片面性。

  二、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评价:市场机制还是企业机制

  公允价值是市场问题还是企业问题?因为市场与企业终究是不同的,市场具有一般性而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市场视角的公允与企业视角的公允的内涵存在差异。另外,市场概念与企业概念并不是均质一致,两者的矛盾性是明显的。同时,即使是同为市场或企业也仍存在差异化的理念。显然,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全具备西方成熟市场经济的市场理念与相应的法律文化,而财务会计所反映的对象却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于现实的具体市场环境之中。其二是对企业本质认识上的差异,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性质的界定上也存在观念上的分歧。加之市场与企业并不是简单的两分法而是具有的融合性更使得公允性评价复杂化。

  像我国1998年出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直至2001年都提及了公允价值的使用,然而其后果是利润操纵横行,导致公允价值又转回至账面价值。这其中需要反思的是:1.公允价值是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公允价值不是不存在而是市场不公允。这样看来,市场公允程度决定着公允价值的真实及实现机制。2.公允价值执行过程中的第三方评判问题。均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允交易实现必须要有独立机构的中介界定,这显然涉及到机制问题。尤其当审计师鉴证结果面临法律诉讼风险而将法官对公允价值的判断纳入到其职业判断中时更显复杂。3.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的博弈形成,即要构建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行为引导机制,其中政府职能的重新认识及界定是关键。

  当然,随着企业组织与市场组织简单两分法观念地认识深化,市场定价机制开始以一些特殊方式修正基于传统财务会计的企业内部定价机制。比如作为特殊业务处理的套期保值会计就是一定程度上用市场定价机制来弥补企业内部定价机制的不足。这样,套期保值会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财务会计计量上的不足。

  三、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计量新属性还是计量规则

  传统观念将会计计量分为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两部分,理论界虽然也存在会计计量三要素说、六要素说等不同学术观点,但显然都是两要素说在计量技术上的衍生,而并未涉及到制度层面,我们认为,会计计量应该是技术与制度的统一,因而,支持会计计量两要素说的并不是与这两要素相并列的概念,而是构成两要素选择依据的制度因素,即计量规则问题,也就是不同计量规则决定着会计计量两要素的组合方式及经济后果。

  就企业本质而言,计量规则的微观制度基础就是公司治理机制。良好的企业治理机制可以确保交易结果公允地对待企业利益相关者,体现在企业会计信息加工上就是入账价值的公允性。但是,尽管可以说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存在最佳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机制的统一性,因而也就预示着计量规则的差异化。比如在认识企业本质的过程中,在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中有无国有资本主体的差异是显著的。可以说,从定性与定量角度为公允价值建立统一标准(框架)是否可行值得探究。

  由于价值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判断(评判)问题,而价值的外在表现又是价格,价值表达着事物的内在品质,而价格体现着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的均衡性,因此价格的技术性特征明显而价值更具有制度性特征,两者的对称程度也就表明着公允程度。由此看来,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测度应该围绕着价格与价值之间的离散程度进行分析。但事实上技术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环境下表现并不一致,辩证看待两者关系是思想基础。

  上述问题可以结合公允价值与内部控制制度之间的关系来看。公允价值在非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中体现着企业化与市场化的某种程度的组合,而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界定为企业内部行为标准,虽然会与市场表现挂钩,但要经过诸多关联层次,而不具有直接相关性。这样,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企业行为的公允性是否就是针对公允价值的企业化部分?企业与市场现阶段还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而公允价值分别完全与这两种定价机制对应只能是两个极端,在不同的约束条件或限定范围下只能是两种定价机制所占比例的差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存在自身的形成与实施机制,尤其是其形成与实施机制具有趋同性但也有一定程度的个性。即使我们将公允价值完全界定为是由企业内部定价机制形成的交易价格,若是要确保该交易价格的公允,内部控制制度中的执行机制必须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对实证会计理论的两点反思

  1.价值相关性的公允性问题。与“谁”的价值相关是研究问题的前提。因为现代企业有着诸多不同的利益主体,相应存在各自的利益索求。在传统研究中总是提及会计信息的企业股票价值的相关性问题,显然这一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正确处理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同时,股东与企业管理层之间也已经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以真实的市场化为基础。

  从美国公允价值实证研究的现状来看,所谓的价值主体就是界定为权益投资者,比如研究价值相关性的几位重要学者Barth、Beaver和Landsman(2001)就指出权益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这显然遵循着“股东至上”治理理念,即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进而享有会计信息产权。而现代企业是由各资本主体以契约形式联结而成的,它们在企业契约组合中有着不同价值预期,它们之间价值均衡是实现企业整体资本价值最大化的前提,各价值预期实现程度又是借助会计契约的计量与报告来实现。不同会计计量规则会导致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导向的差异。

  2.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测度问题。G30(三十人小组)报告《提高公开报告的公信力》对更可靠地估算公允价值的步骤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治理、内控、价格检查以及内部和外部审计的17项最佳做法。尽管我们承认企业制度多元化是客观存在的,但企业实践中的最佳做法也是被认可的,比如标准普尔的公司治理最佳实践。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会使企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控制制度和披露程序,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制度化,就具体内容而言,涉及如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并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并作为企业财务会计控制的必要组成部分;二是根据企业控制体系和管理方式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制定详细指引,对公允价值获取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并将书面记录资料明确为财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明确公允价值估价能力评价程序,在确认企业专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评估经验时,形成评价意见并记录;四是在企业不具备公允价值估价能力时应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提供评估咨询服务;五是对资产与负债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可靠计量为前提,当这一前提不再合理时及时做出调整;六是确保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重要模型的有效性、合理性与适用性;七是确保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前后一致性;八是管理层应该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适当性。可以说公允价值程度与公司治理状况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符合最佳公司治理实践的企业对公允价值更具有认同性与追求。

  五、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的两难选择

  财务报表作为企业主体对外沟通的标准化语言,其每一具体报表项目都在传递着不同的信息,而且由于每一具体报表项目背后又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换言之,不同报表项目由于其背后形成机制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它们的质量特征并不具有完全同质性,因此,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程度不仅考虑整体性而且还要考虑具体报表项目的个体特征。可以这样认为,不同的报表项目具有个性,而整体财务报表体系体现共性,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比如应收款项包括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与应收股利,它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然而它们之间又经常被企业管理层基于特定意图而相互转换,像有些公司觉得应收账款太高便作到应收票据里,反过来也是一样。因此,尽管这四个科目背后存在差异化的契约关系,但仍需将它们综合起来加以判断。

  稳健性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财务报表稳健性分析的基础在于具体报表项目背后的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关系状态。然而,稳健性与公允价值计量理念存在不甚相同之处,因为公允价值要求在对称的情况下公平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损益的波动,而稳健性则主要体现尽早确认损失而推迟确认利得与高估负债而低估资产。

  根据Watts和Zimmerman(1978)的观点,绝大多数会计数据的故意调整都是基于一定契约要求的。比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就要求在辞退补偿义务发生时,即企业裁员计划或建议完成并公告后就要将这笔负债(和费用)予以确认;同时如果辞退补偿是在未来数年中分期支付的,则要在确定日将未来支付的金额予以贴现。显然,计提辞退补偿对于国有企业管理层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巨大经济利益,比如可以冲减留存收益,从而降低向国资委上缴企业利润的压力,而国资委办公厅2007年7月3日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针对辞退补偿、对内退计划的时间节点、内退人员的资格、内退人员的支出的金额、离退休职工的统筹外费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不得进行追溯调整,这可以视为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股东意识到会计计量规则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自身的利益,从而选择了主动改变契约形式。

  六、公允价值的整体逻辑一致性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不同程度地运用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使按照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价值。但这涉及公允价值与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整体逻辑一致性,即公允价值观念应该均质地融入于相关准则中。

  比如,在资产减值处理业务上规定,将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与长期性资产,对于流动性资产其减值的提取与转回都认为存在着客观必然性,是真实存在;而对于长期资产,则只认可减值的提取而不认可转回。显然,同为企业资产面对的是相同的市场风险,尽管我们可以说市场存在具体的差异化的微观结构,即使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有各自的微观资产市场,但由于它们共同在企业内部配置,已经用资产的有机构成冲抵了一部分市场化差异。另外,如果我们深入对资产减值的会计行为进行研究,并不能够得到会计信息加工者是在利用长期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而流动资产则不是的结论。从实证角度来看,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报表项目中都存在可操纵报表项目。这样看来,对不同类别的报表项目进行区别减值处理本身可能就是不公允的。尤其是我们对资产的流动与长期的划分只是思考企业本质的角度之一,即偿债性,当我们将企业本质的角度界定为盈利性时,资产的报表项目分类肯定会发生差异,则公允计量会发生改变吗?如果发生了较大程度改变,则表明公允性的规则导向明显,但公允计量本身应该是适应原则导向的。

  显然,我国对资产减值处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公允性风险,理论上公允性风险最小的涵义可以界定为企业自行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在结果上存在良好的符合性,过去一年账面利润未见重大公允性瑕疵,未来一年账面利润成长性主要取决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而无需担心会计处理方法导致企业未来业绩发生莫名奇妙的变化。这就意味着会计准则不能人为增加公允价值的制度性风险或技术性风险。换言之,由于不同财务报表项目的公允价值衡量标准的市场认同程度以及不同市场环境下被人为操纵程度等差异存在,而过于关注特定目的的实现则会加大会计准则本身的风险,进而使公允价值风险上升。比如理论上公允价值关注重点首选非常性项目,首先是长期投资减值、出售资产溢价收益、政府补助、预计负债、关联方利息收益等;其次是固定资产折旧,第三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若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人为有“针对性”地将可能的会计行为作为约束对象,特定意图必然降低公允性,当然这也验证了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性,应最大限度地规避政府利用会计计量规则对企业进行管制。

  七、公允价值与反垄断会计理论框架构建

  垄断利润的判断是公允价值研究的一个视角。《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公允价值的评价标准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面对央企整体上市过程中利润性质的判断,《反垄断法》虽并不单纯地反对企业集中,而只反对企业借助集中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但对于如何界定集中后的垄断利润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也就形成了会计研究的重要契机。同时,像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利润的市场化程度判断也要用到公允价值概念。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多元化导致其承担一定的政治目的进而从政府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由这种补偿所形成的收益本身具有较高的不透明性,一旦国有企业的业务形成源于市场的较高透明度的收益与源于非市场的较低透明度的收益两大类,并且两者在财务报告中并没有清晰的边界可以区分,则其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深入分析,源于非市场的较低透明度的收益的主要特征在于政府信誉,等价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无偿投入,由其带来的收益显然不能归因于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因此对这部分收益的合理估计便是关键。另外,政府伴随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而会形成不同的政府行为,如果这种政府行为要借助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实现,而政府行为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国有企业的对应行为都是外界利益相关者很难准确预期的,因而这部分收益的稳健性便值得研究。

  在政府管制较严的情况下,如石油、电力等垄断性行业,采用公允价值力量将可能进一步暴露利润,如果政府对高利润行业进行严格管制,这些行业可能拒绝采用公允价值。也就是说,政府管制契约状态决定了垄断企业的利润公允程度,因而政企关系是影响会计信息公允性的重要影响因素。与此相对应,面对不同行业按照自身的利益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政府又将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从国有企业的成本概念来看,有别于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类型,这最主要的表现为国有企业成本更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主体自主“决定”的“产物”,是根据“决定”的结果来构成“成本”的,而且在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成本概念被不同主观意志所“多样化”,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不一而同,国有企业成本的公允边界被极大地主观化。

  从上述七个角度看,全方位的公允是一种理想但很难建立这种实现机制,但这恰恰形成了传统财务会计学理论与实践向前演进的方向与动力。财务会计学中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与经济学中的价值不是同一概念,这又为我们构建具有会计学科特色的贡献于社会价值创造提供了新的路径,财务会计学公允计量体系的构建无疑会为整个社会公允观念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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