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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的探讨

时间:2011-01-05  来源:自已稿件  作者:刘克勇 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目前税法对工资扣除的要求主要有:

   1、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掌握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也有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1、实际上将企业股东分红的一部分纳入年薪制,某企业有十一个股东,2009年工资总额比2008年多出近400万元,而职工人数没有增加,仔细核实发现工资猛涨的也就不到二十人,再将股东与非股相比,非股东上涨的幅度不大,主要是调增了11个股东的年薪,其中公司中层及高层付职还有比较,即与非股东相比,公司高层正职没有比较,调整时,企业提出若干理由不让调整。实际上违背了合理性原则,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无序的,且目的是为了减少税款,这样做既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又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2、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劳务费用列入工资费用。一些企业常年发生的搬运费、修理费及临时发生的其他费用,所用人员一般都是附近的无业人员,企业也不敢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怕以后出各种各样问题,应该开具税务发票给企业,但企业为了少支出,就直接造工资表列支成本。这样做违背了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原则。

     3、将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在基建工程中列支的工资挤进成本,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扩大了工资列支的范围。

     4、编制虚假的工资表,多列支工资。有些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流动性很大,企业利用这个特点平时就编制了虚假的工资表,还像模像样地签字。有的是老板和核心层的亲戚名单及签字,有的就是瞎编,检查的方法主要有与福利发放表、用工合同、产品数量等进行比较,尤其是可以随机调几个用工合同,利用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查寻是否正确。此做法违背了实际发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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