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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卷烟过程中收运费判定为混合销售

时间:2012-02-03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老师:卷烟厂销售卷烟的同时收取运费该缴什么税?

  小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卷烟厂销售卷烟收取的运费,应该缴纳增值税。

  老师:如果卷烟厂有专门的运输车队,在销售过程中,客户自行运输还是委托卷烟厂运输可自行选择。运费按照标准收取,价格还有优惠,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

  小王:您的意思是说这种混合销售行为是客户的选择,不是卷烟厂决定的,可税法有明确规定,有规定得按规定办啊。

  老师:如果该卷烟厂单独设立一家运输分公司呢?

  小王:运输分公司是单独的营业税纳税主体,卷烟厂是单独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这样就不会出现即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了。

  老师:可这还是换汤不换药啊,况且企业所得税还要汇总缴纳。

  小王:说得也有道理。

  老师:为什么不认定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呢?

  小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老师:有什么区别?

  小王:相关条文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这两种特殊销售行为的描述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放在一起比较无从谈起,在最后的税后处理上也存在差别。

  老师:这正是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很多人简单地从表象上理解税法,未能把握其实质。判断销售货物同时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应该判断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次判断企业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最后判断企业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公允。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构成销售货物的必要条件时,应该判定其为混合销售,按规定征税。

  小王:本例中,该卷烟厂在销售卷烟的同时收取运费,虽然设立单独核算的运输分公司,但应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合并缴纳增值税。

  老师:实际工作中,想做兼营业务,即开两种发票给客户,还需要客户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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