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RSS
 |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财务会计 | 税收税务 | 审计查账 | 企业管理 | 综合相关 | 资料下载 |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会计基础 | 涉税会计 | 发票管理 | 税收知识 | 纳税指南 | 税法解读 | 内部审计 | 财务管理 | 外汇管理 | 
 | 会计实务 | 准则制度 | 会计辅导 | 出纳操作 | 税收实务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政府审计 | 管理基础 | 管理案例 | 工商管理 | 
 | 财会解析 | 会计论文 | 企业会计 | 筹划案例 | 税务稽查 | 稽查案例 | 税务论文 | 审计论文 | 审计案例 | 管理文库 | 海关管理 | 
 | 小企业会计 | 各行业会计 | 会计电算化 | 各税种筹划 | 各税种辅导 | 出口退税 | cpa审计 | 管理论文 | 企业投资 | 财经论文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热门: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最新:粮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稿费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 财务计划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务税收 > 税收实务类 > 小税种纳税实务 > 土地增值税实务

土地一级整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时间:2012-02-07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问题

    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土地增值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士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俗称土地一级开发,属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Sasha

看完该篇文章人的还看过: ·物流企业仓储土地税减半 助力农产品流通 ·转让在建项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一项目分次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否分别清算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土地税减半 ·物流企业获三年土地税减半优惠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最新文章
财税热点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热点排行
  1. 各地发票真伪查询
  2.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3.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扣除
  4.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5. 新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项变化
  6. 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吗
  7. 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8. 北京国税首次集中曝光涉税违法案件
  9. 新所得税法实行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是否可
  10. 餐馆暗战 折扣抵发票
搜索关健字
热: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内部审计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发票 坏账准备 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三) 契税 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新:  粮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稿费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 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