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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购置并实际使用九十八项专用设备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2008-11-12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一规定,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不仅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也符合WI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的设备范围

  根据《条例》第一百条,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的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8号和财税[2008]115号文分别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具体细化为八类五十项,并对部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设备具体细化为十四类二十四项、节水设备具体细化为四类五项,并对其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进行了限定;《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具体细化为五类十九项,并对其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进行了限定。

  为保证国家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活和高效,财税[2008]48号文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二、实行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

  根据《条例》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8]4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根据原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等政策,虽然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有所区别,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即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其设备范围、可抵免额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抵免额从原来的40%降低到10%.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是应纳税额,因此对减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的作用更为直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8]48号文,当年应纳税额(即: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作为上述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的“当年应纳税额”并不是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否则会出现以计算结果作为计算依据的逻辑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中的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应纳税额计算”栏目的口径,也与财税[2008]48号文上述口径一致。

  三、享受税额抵免的条件限制

  (一)需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

  《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享受前款(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第一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4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本条规定的税额抵免,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二)需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

  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附表1: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见附表)

  附表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见附表)

  附表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见附表)

附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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