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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案

时间:2007-06-06  来源:商自网络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情况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4月16日,为独立核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现有人员460人,主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已设置账簿,账簿记载内容真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定为应税所得率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2006年5月份,根据检查计划对其2005年度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账册、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1、营业税
  经检查核实,1月30日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其他规定,应补缴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64030.6×0.05=3201.53元。
  2、印花税
  1月30日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其他规定,应补缴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8943×0.0005=109.47元。
  3、土地增值税
  1月30日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其他规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级4)60356.37×0.3=18106.91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月30日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其他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县城、建制镇))3201.53×0.05=160.08元。
  5、教育费附加
  1月30日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其他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201.53×0.03=96.05元。
  6、地方教育附加
  1月30日凭证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其他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3201.53×0.01=32.02元。
  (三)定性结果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1月30日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943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建议对未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处以0.5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检查方法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不仅认真审核了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更注重实地调查,对该企业业务涉及的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从而准确的查出企业的涉税问题。本案所采取的检查方法,主要有询问法、详查法。
  三、 案例分析
  该单位发生的问题,原因是单位财务人员以不清楚税收政策为由,转让土地款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以此拖欠税款。
  四、案例点评
  1、稽查人员在检查建筑安装企业时不仅要检查其建筑安装业的收入,而且也要注重其他比如转让土地、以房换地、出租房产等多种业务的检查。
  2、通过对该单位的检查,反映了其纳税意识的淡薄,这就要求我们稽查人员在检查时,不仅要认真检查,还要耐心去宣传税法,使其加深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其对税法严肃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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