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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娱乐业“幅度税率”节税

时间:2011-12-07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及其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进行娱乐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首先是设法降低人为因素增加的纳税成本,其次通过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操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

    利用幅度税率设立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娱乐业是营业税中惟一适用幅度税率的行业,也是惟一由省级政府决定营业税税率的行业。从全国范围看,娱乐业在不同省份税率规定存在差异,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譬如,广东省规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15%,高尔夫球、网吧为10%,游艺、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为5%;又如,浙江省和安徽省规定,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10%,其他娱乐业税率5%;再如,重庆市规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高尔夫球、游戏机营业税税率10%,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厅为5%。

    由于娱乐业税率各地差异较大,纳税人在投资娱乐项目之前,应通过地税局了解当地税负情况,根据经营项目选择低税率地区设立企业,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兼营项目分别核算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娱乐业企业在提供娱乐项目的同时,还兼营旅店业、饮食业,则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娱乐业、饮食业和旅店业的营业额,分别按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率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按娱乐业的税率进行纳税。

    娱乐业企业经营歌厅、舞厅、台球、保龄球等不同娱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大型购物中心提供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项目,应分别核算商品销售额和餐饮、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对商品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餐饮、娱乐项目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若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商品销售额和餐饮、娱乐项目的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或营业额。

    合理选择企业形式

    既然娱乐业企业兼营不同税目或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的,分别核算有利于减轻税负。那么,在具体操作中,究竟是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形式分别核算,还是仅在财务处理中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呢?这里有讲究。

    以近年来流行的量贩式KTV为例,其供应的酒水、零食等,由顾客在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房间按时计费,价格比原有的歌厅消费标准低。如果量贩式

    KTV把超市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则超市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合理设置关联业务价格

    娱乐业除了在税率方面存在筹划空间,在关联业务收费方面也存在节税可能。消费者到娱乐场所消费往往不是单项的,而是接受综合性服务消费,对这些项目,消费者关心的是消费总额,至于单项消费金额或价格则往往不太计较。

    假定消费者在量贩式KTV中餐饮、酒水、包房消费的比例为2:2:6,在10000元的消费额中,餐饮费2000元,酒水费2000元,包房消费6000元。若餐饮费适用饮食业的5%税率,酒水费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包房费适用娱乐业20%的税率,则:应纳流转税=2000×5%+2000÷1.03×3%+6000×20%=1358.25(元)。

    如果企业进行定价筹划,提高餐饮消费和酒水消费价格,降低包房费用,将餐饮、酒水、包房消费的比例调整为3:3:4,即在10000元的消费额中,餐饮费3000元,酒水费3000元,包房消费4000元,则:应纳流转税=3000×5%+3000÷1.03×3%+4000×20%=1037.38(元)。

    通过关联业务定价筹划,娱乐企业每万元的营业收入就可以节约流转税1358.25-1037.38=320.87元。

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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