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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缴纳

时间:2012-01-3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临近春节,年终奖理所当然地成为职场人最关心的事情之一。随着新个税制度的实施,年终奖的课税额度与往年有所不同。那么在新个税缴纳制度下,企业应当如何统筹税收,通过发放技巧帮助员工们降低税务负担呢?
    一、关注年终奖临界点,避开数额“盲区”
    最近,一则关于年终奖临界点的微博被无数网友转载,简单的数字对比让大家对年终奖临界点的认识深刻:“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
    此后相关税务专家进一步证实了这些临界点的真实存在,并分别划分出“得不偿税”的年终奖数额“盲区”即(18001元至19283.33元);(54001元至60187.50元);(108001元至114600元);(420001元至447500元);(660001元至706538.46元);(960001元至1120000元)。
    企业应当在年初即将全年的员工月薪和年终奖做一个总体的纳税筹划,分别计算一次性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适用的税率,以及分项、分次发放或部分并入当月工薪收入适用的税率,取二者中税率较低的一个作为节税最佳方案。
    例如,某员工月薪1万元,拟发年终奖25万元。依据规定,其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为20%,而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高于工资适用税率。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降低年终奖,将一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再如,企业可以多设年终奖项构成,化整为零进行节税。比如某员工当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年底决定奖励其2万元,假设对该年底奖励全部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则该员工当月5000元工资应纳个税为45元;2万元年终奖正好越过了“临界点”,适用第二级10%的税率,应纳个税为1895元。这样,该员工当月个税为1940元。
    假如将该员工的奖励分成1.8万元“业绩年终奖”和2000元“先进奖”两笔发放。那么先进奖2000元加工资5000元将达到7000元,减去3500元免征额,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按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这部分收入应纳个税245元;1.8万元作为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正好在“临界点”之下,适用3%的最低一档税率,这部分个税额应为540元。这样,该员工当月个税总数为245元+540元=785元,比企业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少缴税1155元。也就是说,由于奖项设置不同,税款缴纳也会有较大不同。
    总之,针对税收临界点问题,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在员工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收入尽可能地纳入低一档的税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也会降低,从而达到减轻员工税负的目的,同时,应尽量避开“盲区”,使员工重新回到奖金越多到手收入越多的正常状态。
    二、避免被所谓“分红险代替年终奖免税”所误导
    时下的年终奖让不少保险公司“牵挂”。“为员工买分红保险代替年终奖吧!不但有收益还免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成了保险业务员口中推销的“敲门砖”,“年终奖是10万元,如果公司用价值10万元的保单代替奖金,这10万元就不用交税了。”这种“避税”的说法有明显有误导之嫌。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明确规定:依据《个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出台针对投资分红保险的免税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投资分红保险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依据现行税收规定,以所谓的“分红险代替年终奖”根本不能达到免税目的,企业应当避免被保险销售人员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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