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RSS
 |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财务会计 | 税收税务 | 审计查账 | 企业管理 | 综合相关 | 资料下载 |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会计基础 | 涉税会计 | 发票管理 | 税收知识 | 纳税指南 | 税法解读 | 内部审计 | 财务管理 | 外汇管理 | 
 | 会计实务 | 准则制度 | 会计辅导 | 出纳操作 | 税收实务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政府审计 | 管理基础 | 管理案例 | 工商管理 | 
 | 财会解析 | 会计论文 | 企业会计 | 筹划案例 | 税务稽查 | 稽查案例 | 税务论文 | 审计论文 | 审计案例 | 管理文库 | 海关管理 | 
 | 小企业会计 | 各行业会计 | 会计电算化 | 各税种筹划 | 各税种辅导 | 出口退税 | cpa审计 | 管理论文 | 企业投资 | 财经论文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热门: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最新: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 优秀员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务税收 > 税务综合类 > 税务筹划 > 分税种筹划 > 个人所得税筹划

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从事文体演出所得的个人纳税处理方法

时间:2003-09-19  来源: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我国
(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凡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
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
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送演出合同,经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
均应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任何单位对外签定演出合同中,均不得列入包税
条款,凡违反税法和税收协定规定擅自在合同中列入包税条款的,一律无效。
    外围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
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
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按3%税率
征收地方所得税。演出团体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
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的或
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
费用后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演出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税
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并向演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
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纳税的演出团体,在全部演出活动结束后,可与其签定演出合同的
中方接待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结算手续。
    税务机关可指定各承包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的演出场、馆、
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向其演出团体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的相关税款。凡
演出团体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实际支付演出收
入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对于未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征
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中方接待单位在对外签定演出或表演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资料报送演出
所在地税务机关,对逾期不提供合同资料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案例308]
    [案情说明]  胡耀龙为广州晋华歌剧团演职人员,赵一鹏为广州晋华歌剧团业余
演职人员,2002年4月29日至5月3日,广州晋华歌剧团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平均每天
一场,赵一鹏每场所得收入12000元,五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 000元,按10%的比例
上交给万宁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为54000元。5月10日,赵一鹏又在茂
名市参加深圳新欣话剧团一场演出,取得收入8000元,按10%的比例向茂名市文化部
门缴纳管理费800元后,实际收入为7200元。胡耀龙4月份取得工资4500元,因本月份
参加演出,取得奖金1000元。
    [要求解答]  (1)计算胡耀龙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赵一鹏4、5月份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说明胡耀龙、赵一鹏二人应纳税额的缴纳方式及缴纳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分析]  (1)胡耀龙属于广州晋华歌剧团演职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4500 +1000-800)×15%-125
            =580(元)
    (2)赵一鹏属于广州晋华歌剧团外单位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相
对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注:是
一个月而不是30天)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赵一鹏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但由于在4、5两个月内取得,
应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赵一鹏在茂名市取得收入仍应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
算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月份应纳税额=(2×12000-2×12000 ×10%)×(1-20%)×20%
                 =3456(元)
    5月份应纳税额=[(3×12000-3×12000 ×10%)×(1-
    20%)× 30%-20001+(8000-8000×
    10%)×(1-20%)+ 20%
    =5776+1152
    =6928(元)
    (3)胡耀龙应纳税额经万宁市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由广州晋华歌剧团在支付
工资、奖金时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广州晋华歌剧团所在地广州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赵一鹏应纳税额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分别在演出地万宁市和茂名
市缴纳。
    [案例309]
[案情说明]  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聘请金五星电影制片厂导演张一才为其拍摄一部叫
“绿岛情怀”的电影,张一才导演为此取得报酬80 000元。
    “绿岛情怀”剧本是根据作家李二水的小说“绿岛的故事”改编的,“绿岛的故
事”先在《小说月刊》上连载,共连载18期,每期稿费1 500元,合计取得稿费27000
元。该小说于2001年4月获是国家级文学奖,获得奖金5000元。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
为了拍摄电影“绿岛情怀”,约请作家李二水将“绿岛的故事”改编成剧本“绿岛情
怀”,作家李二水为此获得报酬60 000元。
    2001年8月,作家李二水将该小说“绿岛的故事”在星星出版社出书,取得稿费
20 000元,因该小说十分畅销,2002年3月,出版社将该书加印15 000册,恰巧2002
年4月13日作家李二水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出版社将小说加印的稿酬30 000元按
规定支付给了作家李二水的儿子李小明。
    [要求解答]  计算导演张一才和作家李二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税发(94)089号]。
    [分析指导]  (1)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
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导演张一才应纳税额=80 000 ×(1-20%)×40%-7000
                      =18 600(元)
    (2)[国税发(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
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
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
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
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作家李二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连载小说应纳税额=27 000 ×(1-20%)×20%×(1-30%)
                    =3024(元)
    出书第一笔稿酬应纳税额=20 000 ×(1-20%)×20%×(1-30%)
                          =2 240(元)
    加印稿酬应补缴税额=(20 000+3000)×(1-20%)×20%×(1-30%)-2240
                      =2576-2240
                      =336(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家李二水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而
取得的5000元奖金免予征税。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
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 000 ×(1-20%)×20%
            =9 600(元)
    综上计算结果,作家李二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3024+2240+336+9600
    =15200(元)
                                                                        (1)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从事文体演出所得的个人纳税处理方法

   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我国
(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凡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
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
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送演出合同,经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
均应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任何单位对外签定演出合同中,均不得列入包税
条款,凡违反税法和税收协定规定擅自在合同中列入包税条款的,一律无效。
    外围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
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
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按3%税率
征收地方所得税。演出团体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
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的或
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
费用后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演出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税
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并向演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
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纳税的演出团体,在全部演出活动结束后,可与其签定演出合同的
中方接待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结算手续。
    税务机关可指定各承包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的演出场、馆、
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向其演出团体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的相关税款。凡
演出团体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实际支付演出收
入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对于未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征
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中方接待单位在对外签定演出或表演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资料报送演出
所在地税务机关,对逾期不提供合同资料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案例308]
    [案情说明]  胡耀龙为广州晋华歌剧团演职人员,赵一鹏为广州晋华歌剧团业余
演职人员,2002年4月29日至5月3日,广州晋华歌剧团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平均每天
一场,赵一鹏每场所得收入12000元,五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 000元,按10%的比例
上交给万宁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为54000元。5月10日,赵一鹏又在茂
名市参加深圳新欣话剧团一场演出,取得收入8000元,按10%的比例向茂名市文化部
门缴纳管理费800元后,实际收入为7200元。胡耀龙4月份取得工资4500元,因本月份
参加演出,取得奖金1000元。
    [要求解答]  (1)计算胡耀龙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赵一鹏4、5月份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说明胡耀龙、赵一鹏二人应纳税额的缴纳方式及缴纳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分析]  (1)胡耀龙属于广州晋华歌剧团演职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4500 +1000-800)×15%-125
            =580(元)
    (2)赵一鹏属于广州晋华歌剧团外单位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相
对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注:是
一个月而不是30天)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赵一鹏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但由于在4、5两个月内取得,
应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赵一鹏在茂名市取得收入仍应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
算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月份应纳税额=(2×12000-2×12000 ×10%)×(1-20%)×20%
                 =3456(元)
    5月份应纳税额=[(3×12000-3×12000 ×10%)×(1-
    20%)× 30%-20001+(8000-8000×
    10%)×(1-20%)+ 20%
    =5776+1152
    =6928(元)
    (3)胡耀龙应纳税额经万宁市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由广州晋华歌剧团在支付
工资、奖金时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广州晋华歌剧团所在地广州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赵一鹏应纳税额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分别在演出地万宁市和茂名
市缴纳。
    [案例309]
[案情说明]  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聘请金五星电影制片厂导演张一才为其拍摄一部叫
“绿岛情怀”的电影,张一才导演为此取得报酬80 000元。
    “绿岛情怀”剧本是根据作家李二水的小说“绿岛的故事”改编的,“绿岛的故
事”先在《小说月刊》上连载,共连载18期,每期稿费1 500元,合计取得稿费27000
元。该小说于2001年4月获是国家级文学奖,获得奖金5000元。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
为了拍摄电影“绿岛情怀”,约请作家李二水将“绿岛的故事”改编成剧本“绿岛情
怀”,作家李二水为此获得报酬60 000元。
    2001年8月,作家李二水将该小说“绿岛的故事”在星星出版社出书,取得稿费
20 000元,因该小说十分畅销,2002年3月,出版社将该书加印15 000册,恰巧2002
年4月13日作家李二水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出版社将小说加印的稿酬30 000元按
规定支付给了作家李二水的儿子李小明。
    [要求解答]  计算导演张一才和作家李二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税发(94)089号]。
    [分析指导]  (1)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
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导演张一才应纳税额=80 000 ×(1-20%)×40%-7000
                      =18 600(元)
    (2)[国税发(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
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
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
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
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作家李二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连载小说应纳税额=27 000 ×(1-20%)×20%×(1-30%)
                    =3024(元)
    出书第一笔稿酬应纳税额=20 000 ×(1-20%)×20%×(1-30%)
                          =2 240(元)
    加印稿酬应补缴税额=(20 000+3000)×(1-20%)×20%×(1-30%)-2240
                      =2576-2240
                      =336(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家李二水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而
取得的5000元奖金免予征税。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
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 000 ×(1-20%)×20%
            =9 600(元)
    综上计算结果,作家李二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3024+2240+336+9600
    =15200(元)
                                                                        

看完该篇文章人的还看过: · 纳税义务人的征税筹划 · 纳税人收入所得分散税务筹划方案 ·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 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最新文章
财税热点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热点排行
  1. 各地发票真伪查询
  2.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3.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扣除
  4.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5. 新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项变化
  6. 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7. 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吗
  8. 北京国税首次集中曝光涉税违法案件
  9. 新所得税法实行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是否可
  10. 餐馆暗战 折扣抵发票
搜索关健字
热: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内部审计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发票 坏账准备 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三) 契税 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新:  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 优秀员工 物流企业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