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3.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0号) 2.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支持代理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项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海、陆(铁路、公路)、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关于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6]1号) 2.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0号) 3.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0号) 4.从事广告代理业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四)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五)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对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全部收入,允许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0号) 3.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4.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0号) 5.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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