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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3亿元特大税案涉罪之争

时间:2006-01-25  来源:商自网络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12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34个月中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金额23.68亿元、涉及废旧物资142万吨。税务、公安、检察院3方长期调查的这起惊天大案———“7·23”专案,随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落下和郑映辉等4人的无罪释放而激起千层浪。

  涉嫌犯罪数额高达23.68亿元的这起大案背后究竟有什么隐情?最终结局会怎样?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视点调查

  走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坐在电脑前打开屏幕,点击“7·23”专案文件夹,目光扫过一个个文档文件和统计表格,“7·23”专案的轮廓渐渐浮现眼前:

  郴州、岳阳、湘潭、娄底、长沙5市的12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这长达34个月的时间里,共开具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25231份,涉及废旧物资数量142.52万吨,金额高达23.68亿元。

  2004年7月23日,“7·23”专案领导小组成立。税务稽查和公安侦查部门的近两百名专案调查人员,跨省调查侦查一年半之久,直至有着“7·23”专案第一案之称的郴州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黄沙堡购销站和岩泉分公司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被诉上法庭……

  但法槌落下,涉案4名被告人却被宣告无罪。

  郴州中院下达的一审判决犹如引发了“8级地震”,使得随后准备进入起诉程序的一系列相关案件,即刻陷入停顿状态。

  郴州市检察院紧急启动抗诉程序。

  合法企业的“体外循环”

  记者从“7·23”专案的调查材料中,看到了公安侦查机关在2005年8月对整个案情作出的归纳总结:

  湖南省“7·23”专案,由于案情复杂,行业特殊,给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湖南涉案企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方法是:

  涉案企业将企业的工商、税务资料和印章提供给中间人,中间人以湖南省涉案企业名义与购货企业签订合同,涉案企业在购货企业当地开设银行账户,由湖南省涉案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直接由湖南省涉案企业将空白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由中间人填开,用于结算;中间人根据销售发票填开的货物数量或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湖南省涉案企业支付开票手续费。整个操作过程中账户设立、发票开具,以及资金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工明确,表面上票、货、款一致。

  记者注意到,“7·23”专案中的涉案企业,均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

  湖南省国税局对“7·23”专案中5市12家涉案企业的收购业务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涉案企业在发票填开上存在着如下问题:

  虚列供货单位或个人;

  供货单位或个人没有与湖南省涉案企业发生交易;

  供货单位或个人与湖南省涉案企业交易的数量和金额,与收购发票填开的数量和金额不符,前者小于后者;

  收购发票只填开供货单位或个人名称,没有填开供货单位或个人的地址、纳税号和身份证号码,无法查找供货单位或个人;

  供货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纳税号和身份证号码均没有填写,无法查找供货单位或个人;

  使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收购发票;

  未填开收购发票。

  仔细阅读湖南省国税局就“7·23”专案中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呈送的请示报告,记者了解到:有关“7·23”专案罪与非罪的法律定性,触及到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方面深层的问题。据说在全国许多省份里,与“7·23”专案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也有发生,“7·23”专案中的郴州一案,因在法律程序上领先一步,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

  郴州案一审判决之所以惊动四方,引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普遍关注,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相关部门的重视,原因就在于此。

  有罪?无罪?

  2005年6月16日,郴州市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向郴州中院提起公诉。4名被告人中有两人是广东人,另外两人是湖南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生原系郴州市宜章县国税局司机,被单位辞退后多次找宜章县国税局副局长陈波帮他找路子做生意。2003年5月,陈波带李红生到广东省韶关市找到韶关市工商银行松山支行副行长邓东生,邓东生称在韶关市有废钢生意做,便叫来经营废钢的个体工商户郑映辉与李、陈商谈。协商结果由郑映辉提供资金,负责废钢收购、销售,李红生负责注册成立一个公司以领取发票,发票交由郑映辉用于结账,由郑映辉按结账实际开票数量每吨付给李“好处费”5元。之后,邓东生向李红生提出要在每吨5元中提取2元的中介费,剩余的3元由李红生扣除有关费用后与陈波平分。

  2003年8月7日,李红生通过陈波找关系、打招呼,成立了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黄沙堡购销站,李红生出任负责人,办理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废金属收购业资格审查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取得了免税资格。李红生将黄沙堡购销站公章及证照等物品交给郑映辉,并与郑映辉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关支行一分理处开设了黄沙堡购销站结算用的基本账户。

  郑映辉在买卖废钢业务中觉得发票供应量不足,便打电话给李红生,要求李红生再注册一家公司,以便可以领到更多的发票供其使用。

  2003年11月18日,李红生以其妻弟黄由建的名义(黄由建本人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了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岩泉分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证照,且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市松山支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尔后,李红生便将公司的证照和公章等物品交给郑映辉。

  自2003年9月起至2004年5月,郑映辉陆续从湖南省长沙、岳阳、汩罗、郴州等地及广东省东莞、广州、惠州、深圳等地收购废钢17.4732万吨,销售给广东某钢铁公司,该公司验收结算后将货款打入黄沙堡购销站和岩泉分公司账户,账户和资金均由郑映辉使用和分配。

  从2003年9月22日开始,郑映辉安排其聘请的司机兼开票员李建民填写《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用于与钢铁公司结算货款。每当郑映辉需要发票结账就通知邓东生或李红生,李红生就将货物销售发票送到郑映辉家中,郑将已经填开完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存根联交给李红生带回宜章。同时,郑映辉按商定提成(每吨5元)支付现金给李红生,李红生再将每吨中的2元支付给邓东生,邓东生出具收款收条,剩余部分由李红生扣除有关费用后与陈波平分。李聘用李香明为公司会计,李香明根据李红生提供的收购凭证、银行凭证、销售发票、费用发票等单据为黄沙堡购销站、岩泉分公司记账。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映辉通过使用李红生的两个公司的有关证照,从事废钢经营业务,获利55万元;被告人邓东生介绍业务,从中获利33.23万元;被告人李红生成立两个“公司”,办好相关手续,领取发票送往韶关供郑映辉使用,从中获得35.3995万元;被告人陈波参与组织策划,协助李红生成立公司及办好相关手续,从中获利18.736万元。

  郴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生、郑映辉等人注册成立公司,收购、销售废钢,其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4名被告人买卖废钢、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2005年11月18日,郴州中院宣告4名被告人无罪。

  是否属于虚开行为

  2005年11月18日,郴州市检察院作出了该年度的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郴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院在抗诉意见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郑映辉虽与广东某钢铁公司有实际的废钢买卖行为,但其在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税务发票的情况下进行废旧物资经营活动,与邓东生、李红生、陈波共谋,让其代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邓东生、李红生、陈波没有进行废旧物资经营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注册公司,领购发票为郑映辉代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是破坏国家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代开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

  湖南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孙险峰对记者说:“‘7·23’专案罪与非罪的定性,涉及国家对废旧物资管理政策的具体落实,涉及废旧物资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操作,影响重大。”

  记者了解到,“7·23”专案的产生有着这样的社会背景:

  2001年5月1日起,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免税政策,大力促进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出台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可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由此出现了少数人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做购进废旧物资,虚开普通发票,虚做销售,大肆开具普通发票给一些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抵扣税款,从中按比例收取各种名目的管理费、手续费等。如此做法既骗取了国家减免税,又为购货方违法骗抵进项税款大开方便之门。

  区域差异成为经营废旧物资者的盘算条件。“7·23”专案涉及湖南、广东两省,两省国税部门在废旧物资免税发票的管控政策上有所不同,两省税赋在这个行业的比较结果是湖南很低,这成为“7·23”郴州案涉案被告人的考虑条件,也是“7·23”专案中除郴州案两家被告企业以外其余10家湖南省涉案企业的共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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